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79********,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乡**村**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号。群众,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豫A*****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少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转盘东20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豫A*****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26.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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