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5日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酒后损毁财物于2012年8月2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三滩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因酒后猥亵妇女于2012年8月2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三滩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宗申牌摩托车来到靖远县公安局三滩派出所院内,被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检查、血样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434****;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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