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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5日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酒后损毁财物于2012年8月2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三滩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因酒后猥亵妇女于2012年8月2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三滩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宗申牌摩托车来到靖远县公安局三滩派出所院内,被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检查、血样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2020年9月24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434****;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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