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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8********,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系陇西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陇西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北关十字南口时,与前方同向陈某某驾驶的甘J*****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8.34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陈某某全部损失16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2.证人袁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靖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809321***);

2.侦查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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