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轿车沿**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面,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对其呼气时酒精测试后,在白银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具有酒精浓度超过200mg/100ml、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304290****)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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