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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村**社**号,农民。2009年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决定不予处罚;2009年9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调解处理;2012年9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调解处理;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民勤县**镇**村村民彭某某家参加宴席,期间与石某某等人共同饮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自己的甘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彭某某家出发,沿民勤县东湖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东湖公园西大门对面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上路牙发生侧翻,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9.09mg/100ml。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由证人聂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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