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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113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永久”牌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本市凉州区**镇**公司油库门前路段时,与冯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甘H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驾驶的“永久”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别中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2019年10月24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4.62mg/100ml;从送检的冯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2019年11月1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永红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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