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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住灵台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宁A7***5号小型轿车在民乐县世纪嘉园53号楼前倒车时,造成王某甲家两辆电动车及白某某家围栏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

经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

4.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怀民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灵台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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