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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2015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川****“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街道驶入定新线25KM+200M处左转时,与梁某某驾驶的甘****号“佛斯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莹安

书记员:刘玉娜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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