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乡**村**社***之*号,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榆中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15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份,含量为133.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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