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36199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6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镇**村委会**村二队亲戚家中饮酒吃饭后,同日20时许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村里出来准备到琼中县人民医院探望其因交通事故住院的弟弟。同日21时许,王某某探望弟弟结束后便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琼中县人民医院出来准备回家,21时45分,途经琼中县县城零公里路段(牛营线62km+150m)时,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此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3时11分,琼中县公安局依法抽取其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6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ZSHDMZR5K801****);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违法行为查询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存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抽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647号);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春宏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ZSHDMZR5K801****)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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