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4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3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20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粤GC****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镇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麻某某**店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血样检测乙醇浓度结果为19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斯
检察官助理 王杨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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