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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0715,汉族,本科文化,系长沙市芙蓉区**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公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吃饭时喝了四两白酒。2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从家里出发,沿荷花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川河路,再沿川河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人民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王某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73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欣彧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97587****;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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