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2********,汉族,初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衡东县**镇**路**号。2001年3月因吸毒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2003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本县**镇**路**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无证驾驶机动车、有前科的情节,酌情可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靖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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