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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巷**巷**号**栋**单元**号**组,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市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湘******小型汽车沿益阳市资阳区迎春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资阳人民医院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7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侧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某L4椎体压缩骨折、左侧第6-8肋骨骨折、左侧桡骨远端骨折、舟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益公物鉴(理化)字【2019】553号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证驾驶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赔偿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07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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