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6********,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9年10月1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1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钟某某旧口镇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元大酒店路段时,被钟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测试仪检测酒精,结果为206mg/100mL,抽取王某某人体血液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17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6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9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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