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06211970********,汉族,高中文化,襄阳**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家属院*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黑色吉普牌小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前进东路清河便道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9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2.查获经过等书证;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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