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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2********,汉族,专科文化,群众,个体。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吃饭时饮酒,当晚18时15分许,王某某持C1证驾驶鄂J****3号白色东风牌小车在百佳玩味烧烤店前路段倒车时,与后方停放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1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达119.8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玉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蕲春县**镇,联系方式:182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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