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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7 日18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H***** 号小型轿车从荆门市掇刀区五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牌楼大市场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将周某某送往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交通民警接警后赶往医院处理事故时,对王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抽血送检。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周某某医疗费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照片;6.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绍忠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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