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D****9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荆州市荆州区**大市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抽血、送检光盘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全洪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592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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