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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49号,住汉川市**镇**村1组1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3时49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K*****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汉川市人民大道好汉虾城门前路段时,撞到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上,造成车辆与护栏等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方位图、赔偿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2.现场执法记录仪截图等视听资料;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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