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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王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10号1栋17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鑫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鑫酒后无证驾驶鄂JGP688小型轿车沿武穴市沿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实验小学路段时,被设卡进行酒驾专项整治工作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王鑫涉嫌醉驾。后民警将被告人王鑫带至武穴市中医院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王鑫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91mg/100ml,系醉驾。

被告人王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王鑫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鑫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鑫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725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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