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9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21时31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A****0号蓝灰色长城牌小型汽车,沿本区盘龙城巨龙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巨龙大道F天下小区门前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王某某进行检测,当场结果为116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4.67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材料、查获及检测照片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及抽血视频;4.抓获经过;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597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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