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乡**村**号,现住武汉市蔡甸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凌晨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A*****的灰色北京牌小型面包车沿常青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长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当场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乙醇浓度为161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0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全国违法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蔡甸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32716****;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