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Q*****二轮摩托车从胡某某家返回自己家中,行驶至**线**村刘某某屋旁一弯道处,因车速较快且占道行驶,与汪某某驾驶的渝F*****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汪某某报警,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王某某酒后驾车,随后将其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88.8mg/100ml。
2019年11月15日,王某某与汪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汪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执行情况说明、汪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沿渡河中队公交决字【2019】第422823-20000867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巴公交认字【2019】第2019071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矛盾纠纷调解结果及协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092号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王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蔚
检察官助理:张瑶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联系电话:1592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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