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4********,初中文化程度,网店职员,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村镇**社**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6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五和大道**工业园路段时,该车与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颜某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颜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后,将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交警部门认定,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应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性为机动车;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68mg/100ml;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王某某持有准驾车型B2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抽血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蒋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痕迹鉴定及伤情鉴定;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现场录像及现场照片(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并发生事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号**房,联系电话136*******;保证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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