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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房。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3****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南山区**村附近出发,于当日0时39分许在南山区**路**大酒店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3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材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表,行车轨迹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19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经过及抽血取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7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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