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号。2014年10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41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人民商场路段(328国道631公里)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5月1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58.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管明坤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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