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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6********,黎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20 时许,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镇**村委会**队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村里出来沿牛菅线往琼中县城方向行驶,22时15分途经琼中县城(万泉路口对面牛营线)路段时被琼中县公安局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19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于9月14日晚被当场查获后,被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在办案中心约束至次日酒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3YPCJLC0JA00****) 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1980号;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长:傅剑平        

检察官助理:符文慧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琼中县**镇**村委会**队家中,联系电话1363762****。

2.本案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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