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20 时许,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镇**村委会**队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村里出来沿牛菅线往琼中县城方向行驶,22时15分途经琼中县城(万泉路口对面牛营线)路段时被琼中县公安局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19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于9月14日晚被当场查获后,被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在办案中心约束至次日酒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3YPCJLC0JA00****) 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1980号;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长:傅剑平
检察官助理:符文慧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琼中县**镇**村委会**队家中,联系电话1363762****。
2.本案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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