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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3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拘留,2019年4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喝酒后独自驾驶琼AA****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与文明东路交叉路口时,追尾碰撞上前方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琼A8****小型轿车,造成两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对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随后将王某某带至海南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王某某的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74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血检照片及抽血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崔文红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书 记 员:张 颖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号,电话133 0751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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