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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栋**房,海南**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4月 25日3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厅对面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琼A5****号小型客车发生剐蹭,造成琼A6****号小型轿车、琼A5****号小型客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当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56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

6.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缓期四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区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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