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00时20分许,在海南环岛高速公路236km+100m(西往东)路段,发生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从三亚市区方向往海棠湾301医院方向行驶的琼AY****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到道路左侧护栏,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送往海南省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血液乙醇浓度为198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AY****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已发还);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机动车的行驶证及驾驶证、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立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在高速公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尚晓光
书 记 员:韦莉玲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于三亚市海棠区**区**号,联系电话:1994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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