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楼**单元**楼南门。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M****5灰色昌河牌轻型货车,行驶至海伦市前进乡八里岗处时,被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路检时查获。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83.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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