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号。2020年3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1年1月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7时30分许,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浙F*****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轿车上路行驶,途径德胜快速路、秋石高架路,当其驾车沿本市江干区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桥路口处停车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检察官助理:王 麒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非羁码)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752****)
2.光盘2个。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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