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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13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92********,汉族,文化程度职高肄业,户籍所在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NPE****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径德胜快速路。当日3时18分许,当其驾车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下城区德胜路177号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霞松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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