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808******,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号,住浙江省岱山县**岛**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皖A*****小型普通客车沿着岱山县G526国道自东往西行驶至岱西镇仇家门海塘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取的血样;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飞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
2.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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