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浙B*****小型轿车,沿**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路路口附近处,追尾同向行驶的牌号为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皖M*****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第七医院抽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6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执勤报告、接警单、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及抽血照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常林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随案移送法院。
2.公安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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