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811969********,汉族,专科毕业,偃师市**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河南省偃师市**路**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C*****白色现代轿车,在洛阳市伊滨区高铁大道龙顾路口被伊滨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王某某系无证驾驶。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 3.户籍证明;4 .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卫国
检察员:许跃峰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宗两册;
3. 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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