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渑池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豫ME****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行至渑池县双拥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民警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渑池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0mg/100m1。案发后,王某某明知对方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新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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