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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石寺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无前科,无业。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华山路口西时,与在该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刘某某驾驶的豫C2****小型汽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当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发破案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到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霞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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