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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83********,汉族,职业中专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乡**村,现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乡**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C*****小型汽车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族路**饭店门口出发,沿共和胡同、中州东路行驶至中州东路爽明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4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艳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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