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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洛阳**公司职工,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路**号,住洛阳市老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山桥南头,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事故对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

(3)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 12月 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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