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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5********,汉族,大专毕业,宜阳县****中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宜阳县****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8时许,王某某在宜阳县**镇**村朋友家中吃饭喝酒,19时许其无证驾驶森地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从河**村朋友家中出发,沿31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中学,21时许又无证驾驶森地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从**镇**中学出发,沿319省道经兴宜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后由南向北行驶至锦龙桥北头路段时被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因王某某意识不清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带至宜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mg/ml。王遂良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2020年4月22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阳县公安局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合格证、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王某某被查处现场及抽取血样现场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寒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花园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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