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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6********,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义马市**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义马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1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5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 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松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河南省义马市**单元**楼**室。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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