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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1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2********,汉族,初中毕业,**,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121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2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10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独自饮酒,后于当日20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从其家中出发上路行驶,当行至中牟县狼城岗镇**村东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体内静脉血液血醇含量为199.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414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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