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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7日14时56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绿色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南大港南辛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闫家房子东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闫文成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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