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乡**村**区**号,住饶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5****号的雪佛兰小型汽车行驶至饶某某平安东路与喜奥大街交叉口时,被饶某某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为200.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敬雅
检察官助理 许晶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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