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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日14时43分在隆化县**乡**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3.4mg/100ml。民警于当日对王某某进行抽血,并送至隆化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隆化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593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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