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3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是邢台市广宗县**乡派出所,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0日01时许,桥西一大队民警带队在**大街与**路交叉口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冀EP****小型轿车驾驶员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因未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驾驶员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涉案车辆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书;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少林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83196****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