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82********,汉族,专科文化,工作单位赤城县**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村**街**号,住赤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GQN***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赤城县供销商厦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当日22时到赤城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诊断证明;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翠云
检察官助理:吕念炜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赤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78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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