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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91984********,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乡**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玻尔陶瓷厂往武家村方向行驶至赞皇县山前路四号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107.80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笔录及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4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教育管理考核表、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

2.公安案卷二册、教育管理考核表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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